为规范用人单位在本中心的各类招聘行为,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为求职者营造诚信、可靠、专业的公共就业服务环境,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下简称“本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此行为规范。
第一条 本中心是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各类用人单位提供现场招聘、橱窗招聘、委托招聘、网络招聘、跨地区人才交流招聘等多元化招聘服务。
第二条 参加本中心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批准设立并遵纪守法的我国境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参加招聘活动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自觉遵守本中心的有关规定,不得进行与招聘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 本中心根据资源情况统筹安排各类公益招聘活动,定期公布安排原则,并可结合实际按需调整。
第五条 凡参加本中心各类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请按以下要求提交有效材料:(一)用人单位通过电脑或手机APP客户端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网(http://www.gzlm.net/job/),注册成为本中心企业会员,按要求准确填写有效资料及信息,并经本中心审核确认。(二)提交单位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还需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已经登记备案的,如无变动,不需再提交;如有变动,须于参加招聘活动前提交。(三)每次参加招聘活动提供以下资料:1. 经办人员工作证(或单位工作证明)和身份证原件;2.招聘简章(电子版word文档)。3. 本次活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受委托单位参加招聘活动的,需提供委托的合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招聘协议书。
第六条 凡参加本中心现场招聘的用人单位,按以下操作流程参会:(一)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预订招聘展位,展位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更换。如因故无法参加的,须于招聘会前1个工作日的16:00前及时通知本中心工作人员。(二)参会当天,用人单位需签到并领取招聘资料后方可进场招聘,禁止任何擅自进场招聘的行为。招聘活动签到时间为8:30-9:30,展位将保留到10:30,过时将不予保留。(三)每个展位仅限一家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使用,容纳人数为2人,展位禁止与其他单位共用。(四)为及时掌握并跟踪用人单位的招聘效果,招聘结束后,用人单位必须填写《招聘情况反馈表》交至本中心,方可预订下一场次的招聘活动。
第七条 到本中心招聘的用人单位需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招聘信息,不得包含任何就业歧视或违法违规的内容,并必须如实告知求职者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内容。(二)用人单位招用工名称与登记备案的营业执照或核准的合法名称必须一致,不能假借其他单位名义进行招聘。(三)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招聘过程中向应聘人员收取费用,不得扣压应聘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等证件,不得有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谋取利益。(四)用人单位按指定展位参加招聘活动,不得占用其它展位,不得擅自在现场招聘会现场张贴启事,禁止游走招聘,散发宣传资料及进行与招聘无关的宣传活动。(五)用人单位自行对应聘人员出具的简历、证书等进行核查,并对应聘人员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不得将个人简历用于任何除自身招聘以外的其他目的,或出售、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若由此引发不良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当事用人单位负责。(六)用人单位参加招聘活动时,使用文明用语,不得大声喧哗。(七)招聘会现场是公共场所,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在招聘会现场与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争吵、打架斗殴。
第八条 凡参加跨地区外出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除遵守本守则第七条规范外,还需遵守如下要求:(一)报名后,因故无法参加或人员调整的,应于当次招聘活动前2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本中心工作人员。(二)招聘活动期间,遵守外出纪律和组织方的各项要求,服从安排,未经组织方允许不得擅自离队。(三)遵重各地风俗习惯,依法依规文明招聘。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招聘人员如出现以下行为,将被视为诚信缺失招聘行为,本中心将作相应处理:(一)用人单位无故缺席现场招聘活动的,月度累计超过2起,从当日起1个月内不予预订现场招聘摊位;季度累计超过4起,从当日起90日内不予预订现场招聘摊位;年度累计超过6起,从当日起1年内不予预订现场招聘摊位(注:本条所指日期为自然日)。(二)用人单位违反第五条规定的,本中心将暂停其参加各类招聘活动一至三个月,若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参加本年度各类招聘活动。(三)用人单位及其招聘人员违反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本中心工作人员将劝其改正,对于不听劝告者,本中心有权采取强制离场措施;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其本年度在本中心各项招聘的招聘资格。(四)用人单位违反第七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或违反第七条第(五)款规定将求职者个人简历用于自身招聘以外的其他目的并造成他人权益或利益损害的,本中心将其列入本市不守信用招聘单位黑名单,并采取强制离场措施,禁止其到本中心招聘。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五)招聘人员违反第七条第(六)、(七)款规定的,本中心将进行劝告。对不听劝告者,本中心有权采取强制离场措施;凡与他人打架斗殴的,本中心将报公安机关处理,并暂停其参加本中心的各类招聘活动的资格。(六)用人单位违反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从即日起1个月内不予安排跨地区外出招聘;当季累计达到2起的,从即日起90日内不予安排跨地区外出招聘;当年累计达到3起的,从即日起1年内不予安排跨地区外出招聘(注:本条所指日期为自然日)。(七)招聘人员违反第八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取消其用人单位及本人当年参加本中心跨区外出招聘的资格。
第十条 被暂停参加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若再次参会,须向本中心递交招聘行为规范承诺书,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若再次违反的,将无限期停止该单位在本中心的所有招聘业务。
第十一条 在招聘过程中若出现求职者投诉,本中心暂停该用人单位所有招聘业务,视处理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办理招聘业务。
第十二条 本行为规范自印发日起执行,条款内容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