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伤赔偿律师宋春容,为您提供工伤赔偿法律咨询,电话:13982581999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本单位缴费费率确定。职工应发工资与缴费工资、核定职工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相同。
据了解,“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但一位基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我们一般只按用人单位的缴费工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报多少,我们就按照多少去核定。”
“用人单位在实际工资数额以下申报职工工资数额,少报缴费工资,处于没有监督的状态下,这已经成为用人单位少缴纳工伤保险费、节约成本的惯用手段。另外也有的存在当地政府行为、对某些行业一刀切所致。”“有的地方默许企业按照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待遇“缩水”,该怎么办?律师说,职工可以采取三种途径维权:
一是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到社保机构补足差额。如果单位拒绝或者拖延不办,可以向本单位的工会组织求助,或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如单位补足了社保费,职工就可享受正常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是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在享受国家社保支付的较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后,通过仲裁、诉讼等渠道维权。在提起劳动仲裁时,一并提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在打官司过程中,工资条是最好的证据。
律师特别提醒,如果伤者是1~4级伤残的严重工伤,最好要求单位补足社保缴费基数。1~4级伤残可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而伤残津贴是要享受到退休或正常死亡的,时间很长。所以,对于1~4级伤残的工伤者来说,一定要想办法让单位到社保按照月实际工资缴纳社保,这样待遇就有了永久保障。
更多工伤赔偿法律咨询,请拨打宋春容律师电话:13982581999
【免责声明】: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宋春容”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
本文经由智飞微管家编辑上传,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
责任编辑:智飞微信通-小王
【智飞微信通-专注律师微网站建设与营销】
宋春容律师,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熟悉诉讼程序,具有高超的案件把握、运作能力。宋春容律师擅长代理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等案件,在承办案件、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努力运用法律、智慧和技巧,为委托人竭诚服务,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宋春容律师其热情的工作态度,专业的法律知识,诚信的服务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咨询电话:13982581999 所属律所: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成都市天成街57号 ------------------------- 宋春容律师个人微信号: 13982581999 更多信息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