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参保人跨统筹范围变换工作单位时,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吗?
答:需要。而且其他险种也应一并转移,确保各险种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维护参保人利益。
3、我是成都人,在成都已经一次性预缴了农村养老保险费,现到广州某公司打工,请问我是否需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答: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都必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我是湖南人,现在在广州打工,参加了单位的养老保险,我要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在广州市领取养老金?
答:一是要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二是要在广东省累计缴费10年以上,且退休时养老保险关系是在广州。
5、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指:
①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②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津贴指:
职工因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6、哪些人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1)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3)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4)职工未就业配偶如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或者未以失业人员身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
7、工伤认定申请手续应怎样办理?
答: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交,职工不需缴交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8、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9、哪些情况可以视同工伤处理?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2)、(3)、(4)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5)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0、哪些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
答:(1)故意犯罪的;
(2)酗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期间用人单位需要继续支付其工资吗?
答: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12、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和个人都应按一定比例缴交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一年,或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3、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1)根据缴费年限领取不同时长的失业保险金。
(2)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计发。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求职补贴。
(4)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本人不需缴纳。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7)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8)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创业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以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9)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证书的,将可以申请领取补贴,以鼓励其提高技能,尽快就业。
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没有广东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
14、什么情况下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中断领取,中断原因取消后可继续领取。
15、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应如何办理?
答: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符合条件的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16、广州市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答:以广州市为例,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在职职工应当按规定参保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2014年1月1日后首次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满十五年的,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未满十五年的,继续参保缴费满十五年且在本市累计缴费满十年后,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2014年1月1日前已参加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累计缴纳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满十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17、我是广州市户口,已经在单位参加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还可以以居民身份参加广州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吗?
答:不可以,各类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18、参加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照规定享受住院、指定单病种、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普通门诊以及个人账户待遇。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的标准的规定以及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
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使用个人账户的资金支付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的下列费用: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属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在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和体检的费用;
(三)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及医疗用品的费用;
(四)需个人缴交的社会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费用;
(五)其他符合国家、省、本市规定的费用。
个人账户资金不得提取现金,或者挪作他用,本金和利息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在结清相关医疗费用后仍有结余的,按照其继承人的意愿划入其继承人的个人账户或者由其继承人一次性支取现金;
继承人在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2年内没有申领的,个人账户余额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人员,转移社会医疗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凭相关资料转移或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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