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含大学生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答:参保人从缴费次月1日起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医疗保险除外)。
答:参保人所发生的符合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医疗费用,称核准医疗费用。
答: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个人是不需缴费的,也不设立医保个人账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需按社保缴费工资的2%缴纳保费,设立医保个人账户。
答:办理了病种认定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凭本人选定的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师的外配处方,去本人选定的定点药店购药,符合规定的药品联网结算。
答:下列人员均属门诊统筹保障对象:(1)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2)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3)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人。(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答:每人每年100元。其中: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50元/年,医保个人帐户支付50元/年;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安排100元/年;未成年人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基金支付50元/年,财政补贴25元/年,个人缴费25元/年。
答:不可以。参保人选定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后,原则上社保年度内不予变更。因工作调动或住址变动的,可凭有效证明材料(如调令、劳动合同、房产证、户口本、房屋租赁证明等)到原选定机构办理取消,再到新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选定,于次月生效。
答:参保人可每年4-6月办理下一社保年度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继续选定原机构。参保人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代办的须带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需重新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填写《珠海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个人选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办理选定手续。年度变更于7月生效。
答:参保人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按医院的规定预付押金。出院时,支付自付和自费部分费用,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与医院按规定结算。
答: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住院所发生的核准医疗费用,首先有一部分完全由个人支付叫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不同级别的医院设定,其中市内住院就医的标准为:①一级医院300元② 二级医院500元③三级医院700元;未经核准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标准为: ①一级医院400元② 二级医院600元③三级医院800元;市外转诊住院就医的标准为:800元。剩余部分再按相关政策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