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知多少?

来源:兴山县人社局作者:日期:2016-08-20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有哪些?凡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应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缴费档次如何划分?    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重度残疾人员(一二级)、五保供养人员县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3、政府补贴及养老金待遇是否与个人缴费年限及档次有关?   政府补贴与城乡居民的缴费档次挂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最高补贴为每人每年200元。对选择1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200-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对选择10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按费额的10%确定,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200元。
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长缴多得激励机制,即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累计缴费超过15年以上的人员,其年均缴费额低于500元,则每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再加发1元基础养老金;若其年均缴费额高于500元(含500元)的,则每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再加发2元基础养老金。在完善此政策前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继续按月领取,其中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享受按缴费年限加发的基础养老金。养老金按国家政策适时调整。4、参保人员有丧葬补助金吗,标准是多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吗?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不低于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低于800元的按800元发放,所需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负担。  未享待的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含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利息部分)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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