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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各社保经办机构,各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工作站):
根据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扬州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扬人社[2016]2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5600元,计算当年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67200元。
二、从2016年9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上限按16800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2550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工资下限按2550元执行。
三、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同步调整。
仪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仪征市财政局
2016年8月11日
各用人单位,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处,各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工作站):
根据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区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通知》(扬人社[2016]225号)精神,结合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16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阶段性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为20%。
仪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仪征市财政局
2016年8月11日
来源:仪征医保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