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知识问答(第五期)

来源:株洲社保作者:日期:2016-06-13

接上期

20、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历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及相关档次。

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0%-300%

1995.9-1996.3

342

205

855

1996.4-1997.3

400

240

1000

1997.4-1998.3

425

255

1063

1998.4-1999.3

444

266

1332

1999.4-2000.3

456

274

1368

2000.4-2001.3

495

297

1485

2001.4-2002.3

543

326

1629

2002.4-2003.3

641

385

1923

2003.4-2004.3

728

437

2184

2004.4-2005.3

821

493

2463

2005.4-2006.3

955

573

2865

2006.4-2007.3

1305(在岗)

783

3915

2007.4-2008.3

1487(在岗)

892

4461

2008.4-2009.3

1795(在岗)

1077

5385

2009.4-2009.12

1940(在岗)

1164

5820

2010.1-2010.12

2270(在岗)

1362

6810

2011.1-2011.12

2540(在岗)

1524

7620

2012.1-2012.12

2960(在岗)

1776

8880

2013.1-2013.12

3336(在岗)

2002

10008

2014.1-2014.12

3658(在岗)

2195

10974

说明:19959月至19983月,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不能超过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250%19984月以后为300%

 

21、什么是个人账户?其功能作用是什么?

 

答:个人账户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职工设立一个人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入的内容包括三部分:(1)当年缴费本金;(2)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3)历年累计储存额生成的利息。个人账户用于支付以下项目:(1)个人账户养老金;  2)基本养老金调整需要从个人账户支出的费用;(3)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按规定从个人账户余额中继承的部分;(4)职工退休时的一次性支付金额。个人账户是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个人账户养老金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改革模式中的基本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计算基本养老金中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主要依据。因此,为了退休后能够按时足额领取退休费,享受应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障晚年生活无忧,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就应督促其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手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湖南省劳动厅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199855号第三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22、从2006年开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调整?

 

答: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从200611日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湘政发20067号第三条)

 

23、参保人员可通过哪些途径查询本人的基本信息、个人账户信息和待遇发放信息?

 

答:参保人员可通过3种途径查询基本养老保险信息。

1)经办机构服务大厅查询。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即可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查询。

2)网上查询。参保人员在湖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www.hn12333.com)上点击养老保险查询后,输入身份证号码和密码(账户的初始密码为身份证的后6位)即可查询。身份证号码末位为“X”的请尝试大小写;18位身份证号码无记录的请尝试15位(去掉18位身份证号码中间的“19”和尾数)。

3)微信查询。关注官方微信“株洲社保”,点击“便民服务”-“企业养老保险查询”,系统自动链接到上述网上查询的地址,再按网上查询的办法进行操作。

 

 

24、多个养老保险账户可以合并吗?

 

答:可以。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87号)

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

 

25、企业养老保险关系怎么转移?应该注意什么?

 

答: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分为省内转移和省外转移。

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市、县(区)重新就业的,(1)办理与长沙市本级及其五区转移的,需持身份证复印件到转入地开具接收函,再持转入地接收函和身份证复印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再将转出地出具的转移介绍信或转移表交至转入地社保机构;(2)办理与省内其他地区之间转移的,单位或个人直接到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转移即可*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时,应持身份证复印件在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本人或新就业单位社保专干持《参保缴费凭证》、身份证复印件,并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申请表》交新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应当注意:

1)参保人员接收《转移介绍信》或《参保缴费凭证》时,应仔细核对《转移介绍信》或《参保缴费凭证》上记载的相关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和缴费信息,当记载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应及时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修改后再办理转移手续。

2)参保人员送交《转移介绍信》或《参保缴费凭证》后,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或网上查询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转移完成的,原参保地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缴费月数都会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相关信息中。省内转移可在10个工作日后查询转移情况,省外转移的可在45个工作日后查询转移情况。

3)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中规定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4)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期间中断缴费时,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保留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信息,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而不再办理退保手续。参保缴费凭证相当于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的存折,对农民工来说,这比退保只领取个人缴费是更好的保障。社保经办机构保存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其中断缴费期间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凭《参保缴费凭证》可在新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手续;农民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满15年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如果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则可以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5)参保人员按国家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满15年的,根据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参保地和户籍地一致的,在参保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按照缴费满十年的参保地来确定其待遇领取地。如果有多个缴费满十年的参保地,按最后一个满十年的参保地来确定待遇领取地。如果参保地缴费都不满十年,把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国办发〔200966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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