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员工调动,工作年限可以清零吗?

来源:涂志律师作者:日期:2016-08-13

2016-08-12涂志律师




员工调动,工作年限可以清零吗?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涂志 张真颖 韩佳


案例:

王某自1997年6月起一直在某外商独资企业任职,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8年2月1日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止。2008年8月,该外资公司在北京投资成立了另外一家内资公司,王某受公司安排从外资公司调入内资公司任职。随后,外资公司给王某发出《工作调动通知书》,内容为:“因工作需要,经协商一致,王某自2008年9月1日起调入本公司旗下内资公司任职,职位及工资均保持不变。本公司自即日起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万元。”王某到内资公司上班后,公司随即提出与王某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但王某却对此提出异议。


王某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而他自1997年6月就开始为外资公司工作,至今已经超过十年,因此理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内资公司的HR却指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条还规定“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既然当时外资公司在王某调动前就已经向他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王某到内资公司后工作年限就应当重新计算,因此,王某的情况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那么到底应该怎么做才是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正确理解呢?




提示: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进行的工作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原用人单位已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新用人单位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某在外资公司的工作年限确实已经满十年,但是是否可以在内资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须看两个服务年限是否可以合并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了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此条规定旨在防止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在下属子公司之间调动,或者注册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避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同时该条规定,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这一款的规定不是说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彻底作废,而是说在适用计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原单位已支付的经济补偿的年限应当进行扣减。本案中,外资公司的《工作调动通知书》可以看出,该公司是“因工作需要”将王某调入其旗下公司任职,而且内资公司也认可这一事实,因此,王某的工作调动符合“非因本人原因”的条件,王某在外资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到在内资公司的工作年限中,内资公司应当与王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如果内资公司在与王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原外资公司已经向王某支付过的经济补偿金期间,将会在内资公司的经济补偿年限中扣减。

企业间的员工调动,无法规避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的问题。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进行的工作或岗位的调动,并不导致员工工作年限自然清零,即使是在相互具有一定隶属关系的公司间组织调动。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更是不能以这样简单的方法来解决。用人单位应当谨慎采用调动的方式规避法律责任,否则将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风险。




操作:

“非因本人原因”包括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的原因,也包括除用人单位外的第三方的原因,例如上级主管企业、合作单位、用人单位的法人股东等。

新用人单位接收调动员工,需要对原用人单位未承担完毕的用工责任买单。在接收调动员工前,建议新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最好对劳动者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劳动权益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即能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能避免新用人单位因此增加过大的用工负担。

在与劳动者达成经济补偿协议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对经济补偿金的放弃进行明确约定,可以在协议中说明劳动者已知悉相关法律规定,或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经济补偿协议还可以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进行约定为员工办结工作离职时,以尽可能减少用人单位的正常业务受到离职员工的影响。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项、第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涂志,律师张真颖、韩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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