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人注意了身份证新规出炉,竟多出了这些!/想转养老保险?你得知道这些!

来源:建德生活汇作者:日期:2016-08-12


  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官方微博消息,近日,公安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身份证新规10项条款,条条与你有关,小编特梳理如下:


针对老百姓,作出7大提示



  ①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②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③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④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⑤公民应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⑥公民应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⑦可积极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国家机关,划出5条红线,推动1项机制



5条红线

 

  ①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②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场核查,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③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④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⑤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对于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1项机制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办法》全文如下公安部  中央综治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
  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为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三、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四、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五、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公民应当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七、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八、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九、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十、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不仅仅是身份证,养老保险也与我们紧密相关!


养老保险的问题大家都很关心,比如转入转出手续如何办理?操作流程又是怎样的?市人社局为你详细解释!


跨省转入



在杭州市区参保缴费后,按以下流程办理:将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交与杭州市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即可。


备注:外省户籍人员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跨省转出



将杭州市缴纳的养老保险停保后,按以下流程办理: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杭州市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将此凭证交与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即可。



省内转移



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怎么办?个案例,给你参考


提问:你好,我1年前在杭州工作并参保,后到温州工作,杭州养老保险停缴,现在要回到杭州工作并重新参保,请问在温州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怎么转移到杭州或者是提取?谢谢!


回答:两地均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需重新在杭参保满1个月后,可申请转移。手续如下:


携带转出地社保(温州)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持《凭证》、身份证原件至转入地社保(杭州)进行转入资格审核。


via经济日报、杭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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