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须知

来源:新华人社作者:日期:2016-08-12

一、参加医疗保险及缴纳医疗保险保险费

依照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二、医疗费用结算(报销)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三、异地就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有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五、医疗费用先行支付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六、定点医疗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七、医疗保险关系及缴费年限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八、法律责任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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