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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共利益,我国有关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民土地进行征收。为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利益不受损害,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近日哈市出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根据该实施意见,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费用单列,纳入征地补偿成本,补偿款及青苗补偿等不允许截留、挤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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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施意见,对集体建设用地上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采取两种补偿方式。
当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提供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重新建房的,按照相关规定,以货币化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
当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重新建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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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可采取货币化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按每平方米8元执行,青苗补偿后不再对地上物另行补偿。
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费用实行单列,直接纳入征地补偿成本,参保标准按当地社保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及费用的测算、结缴、安排、使用和监督,严格按照哈市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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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规定要拓宽多种补偿安置方式,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除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外,还根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意愿以及城乡规划要求,采取留地安置的方式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补偿。
同时,在征地公告发布前,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组织测算征地补偿费用,并按一定比例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
采取直补方式,将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直接发放给所有权人和个人,防止截留、挤占和挪用。
图文来源 | 新晚报 图文编辑 | 印象松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