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险低于实际工资,单位补发生育待遇
一分钟法律冷知识
典型案例
2010年1月1日,张小姐与某公司签订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4500元,但公司仅按2500元的标准为其缴纳生育保险。2014年8月19日,张小姐生育后按月缴费基数为2500元享受生育津贴4个月共计10000元。随后,张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产假工资差额。
法院裁判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被告公司为张小姐缴纳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低于张小姐的实际工资,致使张小姐享受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其实际工资,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将差额予以补足。最终,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张小姐产假工资差额。
长按识别二维码 关注我们,关注更多职场法律
(消息来源:HR劳动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