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是否包括第三人无力支付情形?

来源:山东人社杂志作者:日期:2016-08-10

 问 

某大学谢教授的老父亲不慎被撞,肇事者被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负全部责任,但由于肇事者驾驶的二手车无年检无交强险,无法找保险公司理赔,又因司机贫困,东拼西凑才筹集了一点钱,但对目前已达20万元的治疗费来说,依旧是杯水车薪。那么,像谢教授父亲这种情形,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第三人无力支付其医疗费的,可否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答 

按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出现诸如司机肇事撞人、矛盾纠纷打伤人等情形的,应当由侵权人承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是,如果这些情况下,侵权人(第三人)拒绝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或者第三人逃逸无法确定侵权人是谁,为了使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治,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先行支付。《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条款的立法本意在于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使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相衔接,保证受害的参保人员能够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取得代位追偿权,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医疗费用。 


 答 

需要强调的三点:一是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必须在受到侵权之前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是这里的第三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三是“第三人不支付”,既包括第三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也包括第三人没有能力或者暂时没有能力而不能支付或者不能立即支付。


 答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先行支付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不服或者对先行支付的数额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原文刊登于《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16年第8期

编辑:刘晓婉   王春晓

(文章中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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