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社部发[2015]71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由于文件发布日期到系统调整日期过渡期为9个月,所以存在过渡期9个月的单位工伤保险费率退费问题。
对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收缴月报已收款到位且涉及费率调整的单位,在2016年7-11月每月的收缴月报中工伤应缴金额将分别与2015年10-11月、2015年12月-2016年1月、2016年2-3月、2016年4-5月、2016年6月收缴月报中工伤应退费数据进行抵扣,如果工伤保险2016年7-11月应收金额不足以抵扣应退金额的,差额将以拨款方式拨入单位账户。
2016年10月20日前将拨付2016年7月工伤保险月报不足以抵扣的金额以及8月份工伤补缴退费金额,银行单据摘要处注为“工伤8月退费”,请涉及退费的单位注意查看银行账户信息变化。对退费金额有疑义的,请查询2016年7月工伤保险月报。2016年8月工伤保险月报不足以抵扣的金额以及9月份工伤补缴退费金额,银行单据摘要处将注为“工伤9月退费”,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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