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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可否再行诉讼?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再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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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份, 某物业公司一名电工因为加班费、年休假等争议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该员工因在仲裁期间提出的多项证据没有获得采信,于是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的调解下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支付该员工一定补偿后,双方一次性解决劳动纠纷。可是,调解协议生效后,该员工又以相同的理由向当地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该公司不知道,该员工此次诉讼会被受理吗?
答: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又不属于排除起诉条件的情形, 应当登记立案。 本案中, 该员工已经与公司在仲裁委的主持下达成书面调解意见, 并已经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一经送达至双方当事人即已生效, 所以该员工又以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相同的事由提起诉讼,违反了调解书的相关约定。 假如该员工不能证明本人在调解过程中存在被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的, 那么人民法院对于已经生效的调解书的效力是予以认可的。因此, 该员工的诉讼行为不应当被法院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 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 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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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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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对判决、 裁定、 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 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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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报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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