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缴费标准
(1)政府补助:
对所有参保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中央财政补助268元、自治区财政补助61元、地方财政补助61元。(伊州财【2015】103号)遇政策调整将根据最新文件标准执行。
(2)个人缴费:
①0—18岁以下未成年人(含在校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30元/人/年。(伊州政办发【2015】72号)
②成年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180元/人/年。(伊州政办发【2015】72号)
③新生儿可按照“母亲姓名子女”提前来参保缴费,出生后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疗待遇。(伊州人社发【2016】23号)
2、门诊待遇
(1)个人账户: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年计入个人帐户20元,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伊州政办发【2008】57号)
(2)门诊账户可结转和继承使用。(伊州政办发【2009】5号)
3、住院待遇
(1)最高支付限额:居民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伊州政办发【2015】72号)
(2)报销比例:医院级别不同起付线不同,报销比例不同。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8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低保2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低保300元)。起付线至3万元在一级医院报90%,二级医院报70%,三级医院60%。(伊州人社发【2013】160号)
(3)报销范围:执行自治区“三个目录”内报销规定,居民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不分甲乙类,只分目录内和目录外,特殊材料先自负30%。(伊州政办发【2007】132号)
(4)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意外住院费用:可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报销。(伊州政办发【2007】132号)
4、慢病待遇
(1)居民慢性病门诊:单病种按住院比例每年门诊可报销1000元,多种病种每年最多报销2000元。(伊州政办发【2007】132号)
(2)慢性病种类①、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②、尿毒症门诊透析、肾功能衰竭。③、肝硬化④、肺心病(含心功能不全2—3级,肺功能不全2—3级)⑤、高血压三级⑥、一型糖尿病。(伊州政办发【2009】5号)
新增⑦精神分裂症(州人社局通知)
5、生育医疗费
居民基本医疗待遇中包含生育定额报销300元。(伊州政办发【2008】41号)
(二)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1、筹资标准
个人不缴费,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提取10%作为大病保险资金。
2、待遇享受
(1)疾病住院
①超过社保封顶线3万元以上的部分(符合范围内费用)报销大病费用,比例为3万至10万元以内的费用报65%、 10万至20万元以内的费用报75%、 20万以上的费用报85%。(伊州政办发【2015】72号)
②0—18岁以下(含在校学生)未成年居民住院给予起付线50%的赔付。(伊犁州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协议)
(2)意外住院
居民意外住院报销为:发生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绝对免赔额为2000元,2000元-10万元按照65%,10万元(含10万元)20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75%;2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85%。(伊州政办发【2015】72号)(注:如遇政策变动,以最新政策为准,详情请咨询社保局医保中心,电话4026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