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期:因工死亡待遇及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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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社保是大家关注也离不开的一项基本保障,多数人选择按期缴纳,但对于具体的保障功能,却往往被忽略。在这一期的工伤保险知识早知道中,我们继续有请孙丽萍和文延龙,为我们分享第四期:因工死亡待遇及政策规定相关的知识。让我们先从案例开始了解:
案例分析
(1)2013年2月11日早上7:05分左右,某煤矿夜间值班室发生火灾,将正在值班的保卫科职工张某烧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单位申请,市人社局调查核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规定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认定为因工死亡。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丧葬补助金24720元。
(2)某县建材公司陈某于,2013年9月28日上班时被土方掩埋,经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单位申请,市人社局调查核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规定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认定为因工死亡。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丧葬补助金24720元。
(3)某县事业单位某职工,2013年12月3日在外出开会时突发疾病,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市人社局调查,该职工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规定,视同认定为因工死亡。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丧葬补助金24720元。
2、相关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3)《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备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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