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项目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的规定,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2013年6月,市人社局、住建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潭人社发[2013]41号)文件,文件要求本市城区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标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中标标书、施工合同等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建设工程项目缴纳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按工程合同造价中的人工费乘以建筑行业工伤保险费率。工程合同造价中人工费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5%计算。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为什么要在单位内公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是指用人单位将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以及保险费的缴纳时间、缴费数额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公开告之单位职工。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单位职工没有缴纳的义务,但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伤职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就无法实现。因此,在单位内对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进行公示,可以让职工及时了解自己工伤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同时也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民主原则。
在劳动合同或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中规定“工伤概不负责”的做法是否合理?
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工伤概不负责”是不合法的,它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88)民他字第1号中规定,这种做法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劳动部劳险字[1992]27号文件也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方式之一,并不动摇企业与职工个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作为承包者的职工也没有改变其职工身份,所以企业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不能在合同中规定有关将工伤风险推给职工的内容,以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职工遭遇工伤却未缴纳保险,单位要求冒他人之名治疗,家属怎么办?
第一步:取得有关证据,包括工资证明、受伤治疗证明、其他员工的证明以及用人单位给予各种费用报销的证明。
第二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骗取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举报,要求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也可以在举报用人单位不法行为的同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有了工伤认定结论后,受伤职工就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法律责任:
1、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