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通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通人社规〔2016〕9号)规定,凡用人单位(已浮动的除外)无下列情形的,本周期单位工伤保险浮动等级可申请降低。
1、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2、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3、当期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的;
4、不按要求开展工伤预防有关活动,且未按时整改到位的;
5、不及时进行工伤事故备案两次或以上的。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于2016年8月31日前书面向社保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再作费率调整。(咨询电话:0513-83252017)
来源:启东市12345公共服务热线作者:日期:2016-08-06
根据《南通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通人社规〔2016〕9号)规定,凡用人单位(已浮动的除外)无下列情形的,本周期单位工伤保险浮动等级可申请降低。
1、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2、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3、当期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的;
4、不按要求开展工伤预防有关活动,且未按时整改到位的;
5、不及时进行工伤事故备案两次或以上的。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于2016年8月31日前书面向社保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再作费率调整。(咨询电话:0513-832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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