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来源:青岛12333作者:青岛12333日期:2016-09-01


【小编寄语】近日,有多位市民对于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是否有经济补偿及经济补偿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困惑。今天,咱们就来说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共有两大类。


【第一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第二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9.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

10.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的;

11.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经济补偿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2008年1月1日前,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照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后,在本单位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 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2008年1月1日后,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经济补偿应什么时间支付?

解合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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