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安课堂】工伤保险知多少

来源:清远安监作者:日期:2016-08-06

导读

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与企业关注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深深影响着企业的发展。从最初人们对工伤保险的漠不关心到如今的紧密关注,可以说明工伤保险的重要性。今天的“小安课堂”就来说说工伤保险。




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意义




1、 有利于保证强制赔偿,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均衡不同企业的负担。 


3、有利于工伤事故的善后处理,提高企业、单位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减少工伤事故处理的难度,这对于工伤事故后恢复生产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要作用。 


4、 有利于工伤事故赔偿标准相对统一。处理工伤事故是一种难度很大的工作,特别是在赔偿标准上容易引起争议。实行工伤保险后,执行统一的待遇标准,一方面防止因不同企业效益好坏等原因而使赔偿标准过分悬殊,另一方面也可防止受害者“漫天要价”的过分要求。 


5、有利于企业单位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减少事故,减少损失,促进安全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如何缴交工伤保险




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3、费率由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来源:《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的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符合前列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来源:《工伤保险条例》


案例分析


现实生活中,工伤认定有时比较困难。为了让大家能更深入具体的了解工伤保险的认定,小安整理了5个真实的工伤认定案例,请看:


1、职工在工伤住院治疗期间再次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胡某系企业职工。2014年5月31日,胡某在工作时不慎摔伤头部,后被依法认定为工伤。2014年12月14日,胡某在住院治疗期间不慎摔倒导致脾破裂。


事后,胡某以工伤住院治疗期间摔伤为由,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胡某为工伤的决定。胡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胡某为工伤的决定。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胡某虽然是因工伤住院治疗,但其住院期间既不是工作时间,也不是工作场所,其也未从事任何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意外摔伤也并非基于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胡某为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2、职工步行下班途中被路过车辆撞倒的钢筋砸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王某系某公司职工。2013年7月22日11时45分左右,王某下班行走至某个路口,他人驾驶面包车撞到施工中的一条施工防护设施,将王某砸伤。当地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出具证明:“……经现场勘察,此路段为施工封闭路段。该小型普通客车撞到一根拉着施工线的钢筋,将步行的王某砸伤。后将此案件移交辖区派出所受理。”派出所后出具证明:“2013年7月22日11时45分,我所接122转警称:……该警情系民事纠纷,告知协商处理。”


事后,王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决定。王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决定。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王某虽系在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受伤,但该事故未被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交通事故,不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赔偿。


3、在单位组织的拓展训练中受伤,是否算工伤?




案情:黄某系某中学教师。2014年4月20日,黄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外出考察过程中,在进行拓展训练时不慎摔倒受伤,诊断为:腰肌扭伤,腰椎骨折。


事后,黄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后,向黄某任教的中学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该中学反馈称,认可黄某的受伤经过,但认为与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伤。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认定黄某为工伤。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黄某参加单位组织对员工的拓展训练受伤,属于因公外出,因此应该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黄某为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4、职工在工作时间因私人原因受到暴力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张某系某保险公司分公司职工。2013年11月,张某到另一分公司找朋友时,与该分公司职工冯某发生争执,两人在推搡过程中,张某左眼被冯某打伤。当地派出所在询问笔录中载明:“双方因个人原因发生争执”。


事后,张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张某为工伤的决定。张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张某为工伤的决定。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焦点为如何判断职工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根据警方对张某和冯某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案件和解协议书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张某虽然是在工作时间与冯某发生冲突并受到暴力伤害,但该伤害与其履行的工作职责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张某为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5、职工因醉酒在上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谭某系某物业公司职工。2014年8月5日20时左右,谭某在去单位上夜班途中横穿马路时,被赵某驾驶的机动车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谭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高达370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状态。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因醉酒,丧失了自我辨认和控制力,而赵某因车速过快,未注意观察路况,故认定事故双方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事后,谭某家属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谭某为工伤的决定。谭某亲属不服,以谭某在上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谭某为工伤的决定。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醉酒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本案中,谭某在上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虽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但其在遭受交通事故伤害时处于醉酒状态,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谭某为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



今天的小安课堂就到此结束了,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可以给我们留言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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