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断了,养老保险受影响……”
有些人因转换工作地域、工作暂时中断、中途去上学、
自己创业等原因,养老保险难免会中断。
那么,到底有无补救措施?
我们今天就来深挖一下关于养老保险转移的一些“干货”,
给您带来详细解决办法!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转移您的养老保险之前,
这些情况您了解吗?
★ 如您需要跨省流动就业的,只要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 缴费凭证,就能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 当您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 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 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
您如何转移资金?
❶ 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❷ 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当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发生转移接续,
您应该?
❶ 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❷ 如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❸ 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如您跨省流动就业后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
您如何确定待遇领取地?
❶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❷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❸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❹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当您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当您需要跨省流动就业的,
应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手续?
❶ 您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您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❷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您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您本人作出书面说明。
❸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❹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您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您本人。
文章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