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6年7月1日起,我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实施新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部分行业类别在一定时期内(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下调,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
据介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和1.9%。截至2018年6月30日,一、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即分别按0.2%、0.4%、0.7%缴纳;四、五、六、七、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85%、0.88%、0.9%、1.28%和1.52%缴纳工伤保险费。对执行新费率标准后行业单位基准费率升高的,其缴费费率按“就低”原则,仍按照原基准费率执行。
记者还了解到,原已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新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缴纳工伤保险费;2016年7月1日后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需携营业执照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其工伤保险费。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业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及浮动不纳入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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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崔玉蓉
特约记者:苏礼平
本期编辑: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