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期:5至6级伤残待遇及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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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今天依然请到了孙丽萍和文延龙继续通过案例来为大家介绍在工伤中,5至6级伤残待遇及相关的政策规定。那我们先从案例开始了解5至6级的伤残待遇由那些。
嘉宾:
1、案例:
张某在一家煤业公司上班, 2012年11月不幸在井下作业安装煤机时左脚、小腿受伤。经延大附属医院诊断为:①左下肢挤压伤;②左胫腓骨骨折;③左足多发骨折。经单位申请,市人社局调查核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规定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之规定,认定为工伤,经做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工伤六级。经办机构支付工伤医疗费用237853.2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608元。
2、相关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下一期节目我们会为继续为大家介绍7至10级伤残待遇及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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