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课复习(下篇)

来源:复旦大学校工服务队作者:日期:2016-08-05



亲爱的后勤工友们,大家好,我们之前一起学习了社保的相关知识,大家回去复习了吗(偷笑)小编把课堂笔记重新分享一遍,供大家参考。闲来无事不妨点开看看复习下,有什么疑问也欢迎大家到图书室一起讨论,或者在万能额群里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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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上喊你来复习~\(≧▽≦)/~啦啦啦)



养老保险来啦



退休后,退休金有很多部分组成,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基本养老金”。每个月能拿到的养老金按“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这个公式来计算。

“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都是一个地域的平均水平,这是为了保证退休金可以随该地区工资水平上涨而上涨。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是一个平均值,比如2015年你的月工资是4000,而上海的平均月工资是5000,你在2015年的“缴费指数”就是4000除以5000等于0.8,而2016年又会有一个指数,这些年的指数平均值就是“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说白了,你的工资越高,这个指数就越高,最后能拿到的退休金就越高。这个指数的下限是0.6,也就是说即使你的指数达不到0.6,最后也是按0.6计算。




这是“基础养老金”计算的一个实例。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基本养老金的另外一个组成部分。个人账户储存额主要是自己交上去的养老保险,这个储存额是可以查询到的。退休后每个月拿到的养老金就是这个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是与退休年龄有关的,后面有一张计发月数与退休年龄的对照表。





关于跨省流动就业的政策,国办发〔2009〕66号文件有详细的规定。在此选出两条比较重要的。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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