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来源:临汾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作者:日期:2016-08-04


基金征缴

 

1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可与参保单位和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采取银行代扣方式进行征收;参保单位也可按照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2、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建立、中断、恢复、转移、终止、缴费基数调整等业务,按月生成《山西省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附件8),交参保单位,同时生成社会保险费征缴明细。实行银行代扣方式征收的,按照社保经办机构与银行协商一致的格式传递给银行办理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

3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4、社保经办机构对银行反馈的社会保险费当月到账明细进行核对,无误后进行财务到账分账处理;及时据实登记应缴、实缴、当期欠费等,生成征收台账。

5因参保单位多缴、误缴社会保险费需退还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填报《山西省参加社会保险增减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单位申请;

(二)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

(三)相关人员的年工资总额申报表和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费退还手续,并记录相关信息,打印退费凭证;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6、参保单位因不可抗力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参保单位必须全额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7参保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有关规定缴清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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