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全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一、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具有布尔津县城乡居民户籍的,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125元(2015年1月标准),不缴费不享受养老金,不按时缴费补缴费的补费期间不享受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标准:缴费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按照每提高一个档次每人每年增加5元补贴)。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新农保2010年7月,城居保2011年7月),已年满60周岁,在2015年1月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2015年1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到年龄的当年也要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加城乡居民保险的已年满60周岁次月享受养老金。过期申报不补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发放丧葬补助金400元,从2015年1月起执行。冒领养老金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丧葬补助金领取资格。
二、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布尔津县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125元,由中央财政补助70元,自治区各级财政补助55元。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月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县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继续享受本人原来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如:低保待遇,农村三老人员待遇等)。对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参保缴费时,每人每年增加5元缴费补贴,领取待遇时,每人每月增发5元基础养老金。
本期编辑:李娟 布云齐英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