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等规定,裁定乙家政服务公司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华某工伤保险主体责任由该公司承担。公司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裁维持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
这起工伤案件说明,少数服务企业由于职工流动性较强、管理难度较大等因素,而未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不但增大了单位的工伤事故风险,而且也为工伤职工维权带来一定难度。
为解决好职工同时在多个单位就业发生工伤相关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及人社部第13号部长令等文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明确:一是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各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参保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二是职工发生工伤,由其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承担主体责任;三是职工伤害性质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相关待遇,应严格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处置,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