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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要求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建议
案 号 第2016J1508号
领 衔 城南片代表团 黄正才
附 议 郭奇宝 金 淑 陈才球 蒋正祥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 主 办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会 办
☑主办函复
✍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
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4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等规定,我市于2014年6月27日出台了《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温政发[2014]69号),并根据浙政发[2014]19号文件精神完善被征地人员参保人数核算。
从原来的按耕地面积计算,扩大到园地、坑塘水面、沟渠、田坎,参保范围也从原来的50%扩大到65%。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按人均农用地确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面积农业安置人口数,乘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农用地总面积,来确定征收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保障安置人数。
同时对于以市政府名义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因各种原因未落实被征地人员参保的,市政府确认项目性质后核算参保人数。
对涉及改变参保名单上报方式和对已报名单,没有缴费者保留名额的建议。因对名单核实实际以社保中心为主,对此情况我局也将积极反馈至社保中心及财政局,希望能拿出更切合实际又能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办法。
☑协办函复
✍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级相关政策规定,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对象须是土地被国土资源部门所征收的人员。但在实际建设进程中,尤其是公共设施等项目建设中,所使用的大部分土地,则是未通过国土部门所征收就使用的。碍于征用主体、征用方式的不同,致使这部分土地被使用的人员不能参加征地养老保障。
为确保征地农民权益得到保障,市政府依据我市实际情况,规定对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政府性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包括一般农用地和其他杂地等)被使用人员,给予与被征地保障人员同等的待遇,参照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根据《温岭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规定,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障,首先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征地状况核定应保人数,出具确认书,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参保。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国土部门核定的人数,按照“人地对应”的原则落实具体参保对象。参保人员名单经公示后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确定,最后一次性呈报至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参保人员名单依据征地区块核定人数并一次性呈报,且名单上报后不得随意变更,仅允许户内人员进行调剂,主要是为切实落实“人地对应”原则,杜绝未征先保及征后不能参保现象的发生,维护被征地人员的保障权益。名单上报后,征地人员可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即时参保或择期参保。酌情参保,解决后顾之忧,保障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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