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来源:西乡人社作者:日期:2016-06-1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解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全面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社会保险制度。城乡居民依法参保,在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60周岁)后,能够依法获得基本养老生活保障。基本养老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对养老保险承担兜底责任,与其他商业保险有本质不同。

政策优势:个人自主缴费,缴费档次自行选择,政府给予相应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含利息),跟踪记录终身,并可依法继承,最终国家财政兜底,政府给到达60周岁人员全额补贴基础养老金部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调整。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含财政补贴和利息)依法继承并退付,到龄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国家给予丧葬费补助。

参保对象:凡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个人缴费标准共12个档次,不同缴费档次享受相应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各年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具体标准请阅读原文:

缴费时间:目前我县采取集中缴费方式,集中缴费期为每年1月—4月(具体以每年缴费公告时间为准),集中缴费期内参保人在本人户口所在村(社区)委会开具专用票据并缴费。

个人账户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的,用于终身记录参保人员每年度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利息总额,反映个人账户收入、支出的明细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含政府补贴和利息)可依法继承,退付给继承人或受益人。

参保人员可向镇社保经办机构或县级经办机构查询个人账户金额等信息,也可个人通过“shbxcx.sn12333.gov.cn 网页”查询个人账户信息。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未领取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养老)金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缴纳居民养老保险保费满15年或符合其它规定年限 ,在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补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由政府调整,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75元。国家对70-79周岁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10元,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20元。

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标准为:养老保险待遇月标准=基础养老金(目前每人每月7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个人缴费总额+缴费总利息+各级政府补贴+补贴总利息)÷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服刑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待遇;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从释放的次月起恢复发放,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待遇领取申办程序:参保人员在到龄时(60周岁),应及时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和本人农商行通兑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式两份,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三张,到村(社区)、镇经办机构填写《待遇审批表》办理申报手续,逐级审核办理。

待遇领取人员年度资格核对认证(资格年检):每年8—9月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年度资格核对认证期(资格年检)。在年度资格核对认证期间,待遇领取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待遇领取证、本人私章等到本人户籍所在村(社区)参加年度资格核对认证。居住在异地的人员,原则上应回户籍地进行年度资格核对认证,如长期居住异地确不能回户籍地参加核对认证的,可采用异地协助认证和QQ视频认证方式,具体情况可询问县级经办机构或登录县人社局网站查询。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退付:参保人员(含正常参保缴费人员和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及时到村镇或县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丧葬费补助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建立丧葬费补助金制度,标准为一次性补助800元。县级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死亡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注销,其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费补助金,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其死亡后30日内持相关申报材料,逐级向县经办机构申请并一次性领取。

死亡注销申报材料: 1、填写《西乡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二份),应由村、镇逐级审核盖章;2、死亡证明(以下证明材料一种即可):(1)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户籍注销证明(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于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当月到辖区派出所开具死亡户籍注销证明)、(2)医学死亡证明、(3)火化证明、(4)人员失踪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3、继承人或受益人继承(受益)证明(村、社区出具);4、继承人或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5、继承人或受益人的银行存折首页复印件。

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跨县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县级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后,转出地县级经办机构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移后参保人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温馨提示:陕西省范围内跨县区可办理转移手续,跨省目前暂无法联网办理。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年连续缴费的,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否则,可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对重复参保缴费的,到达规定待遇领取年龄时,根据人社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按其缴纳年限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衔接合并个人账户,确定一种养老保险待遇。具体流程可在县级经机构询问办理。




地址:西乡县北环路西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院内西楼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电话/传真: 0916-6217687(服务大厅) 0916-6217690(传真)

网址:http://rlj.snxx.gov.cn/

陕西省社会保险网上个人查询系统网址:http://shbxcx.sn12333.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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