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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钱某系A公司员工, 2015年3月1日入职,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今年4月25日,他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反映,认为公司每月安排的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经调查了解,该公司每月安排员工上班169小时。 公司劳资经理这样解释:法律规定每月计薪天数是21.75天,每天工作8小时,劳动者每月应工作21.75*8=174小时,而公司才安排169小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应支付加班费。
评析
2008年1月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中提到了月工作日和月计薪天数这两个概念。所谓的月工作日,是指平均每月应工作天数。在计算平均每月工作天数时,每年按365天计算 每年有52周,每周休息2天,所以全年的休息日是104天。根据国务院令第513号《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体公民全年的节日假期为11天。扣除休息日和节假日,全年实际工作天数为250天。 因此,平均每月实际应工作天数250天/12个月,即月工作日为 20.83天。 月工作日属于制度工作天数,与考勤制度联系紧密,与工资计算没有直接关系。它是针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而定的一个参照基数,其意义在于从法律上界定月平均应出勤天数,所以月工作日是计算“出勤天数”的基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每月最多安排员工工作时间为20.83*8=167小时。由此可见,钱某每月加班了2小时。 所谓的月计薪天数,就是平均每月计算薪酬的天数。根据 《劳动法》第51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的规定, 法定休假日是带薪休假日, 所以年计算薪酬天数应当是年工作天数加上法定休假日, 即年计薪天数为:250天加上11天,等于261天。因此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月计薪天数主要是用来计算日工资,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费等依据,所以是计算“日工资”的基准。根据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 =日工资/8小时 。
综上所述,当地劳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 公司安排的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工作时间, 应按每月加班2小时支付员工的加班费,并向单位发出了仲裁建议书要求单位补发员工的加班费并调整员工月工作时间。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浪微博http://weibo.com/u/3897983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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