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16年度缴费基数、补缴养老保险数额已确定

来源:莱芜刘贤德律师作者:日期:2016-07-05


一、2016年养老保险最低缴纳额是5966.40元 。

二 、补缴15年养老保险数额为89488.8元。




延伸阅读 :

一、2016年  6月3日莱芜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发布《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16年度缴费基数已确定》公告:


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莱人社发[2016]29号)文件,2015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9713元,月平均工资为4143元。2016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486元每月,上线为12428元每月各参保单位应尽快将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进行公示并经职工签字后,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按时足额缴费。2016年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仍可在职工月平均工资60%至100%之间自由选择,养老保险最低缴费额为5966.4元。同时按照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以个人身份缴费的参保人员,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必须年底前缴清,否则视为停保,以后不得补缴。


对于符合鲁人社发[2015]29号文规定参保条件的新参保人员,先到户籍所属乡镇或街道劳动保障所进行原始材料初审,并经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审后,办理缴费手续;对于去年已按鲁人社发[2015]29号文参保缴费未缴满15年的人员,可持身份证尽快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2016年的缴费。

二、

2015年6月,山东省人社厅发布《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企业职工,从2015年7月1日起,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金待遇。莱芜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15年度缴费基数下限为2436元每月。


2016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此次养老金调整,意味着自2005年以来,我国已经连续12年调整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结合莱芜情况:

2015年度莱芜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143元2015年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4143×60%=2485.8元。年缴费额为2485.8×20%×12=5965.92元因政策持续到2020年,所以如若2017年补缴,那缴费基数就按2016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算,以此类推!


如果符合条件:

若符合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的三类人员之一,我们便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今年的补缴额便是5965.92×15=89488.8元,如果补缴10年的,补缴额就是5965.92×10=59659.2元。可从缴费到账的次月起领取退休待遇,具体标准按照现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算。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

(一)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补缴基数和比例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三、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参保人员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办法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四、补缴年限和年龄限定

(一)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有关规定执行,70周岁以上人员统一按70周岁的计发月数确定。


(缴费数额仅供参考,最终缴费数额以人社部门通知为准;具体办理时间,可咨询各镇、街道办理点)

来源于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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