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考勤管理应谨慎,举证不利担风险

来源:艾珂人力资源作者:日期:2016-07-29

 

李某在一家保安公司就职,2013年1月与公司因事发生争执,解除劳动合同。同年4月,李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诉请之一是要求被诉人支付欠发部分工资。在庭审过程中,公司提出李某2013年1月仅上班一周,其应发工资已经发放,并提交了公司的纸质考勤表为证。但是李某认为平时本是打卡考勤,理应提供打卡考勤的电脑数据记录。且考勤表没有自己的签字,不予承认。公司回应称被诉人主张打卡考勤的电脑记录每月汇总形成考勤表之后即删除,因此无法提供。


就本案而言,公司平时是打卡考勤,理应提供打卡考勤的记录,但是公司以打卡考勤记录每月删除为由不提供,该理由明显无法成立。另外,公司提供的考勤表,即没有劳动者签字,又采取了极易篡改的形式,明显无法达到使仲裁庭确信的标准,应认定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因此李某无须提供任何证据,公司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律师谏言:考勤管理不可敷衍


孙律师指出,考勤管理是企业劳动纪律管理的最基本工作,也是绩效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它的对象是公司全体员工。它通过约束的手段来统一公司全体员工的工作态度、规范公司全体员工的工作行为、提升公司全体员工的工作业绩。


公司考勤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罚款扣钱,真正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员工工作的自觉性,进而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为员工创造更加有前景的发展空间,使所有员工能够处在一种公正、公平的环境下工作。


(以上信息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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