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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保单,承载的是消费者对自己的养老、生命风险保障的托付,深谙此理的保险公司,可谓不遗余力宣传自身形象。不可否认的是,保险公司的确为社会稳定、百姓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评判一家公司是否值得被消费者‘托付终身’,除了业绩,违规情况也不可忽视,违规频率、违规原因等,都是衡量公司可信度的重要考量。”
保监会日前发布处罚决定,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太平养老险”)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等原因,被罚款15万元。
保监会调查发现,太平养老险 2014年1至4月销售的《太平盛世团体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保单件数为212件,保费收入合计 82471万元。截至2015年4月20日,207件保单生效满一年后陆续退保,退保金合计85684万元。
据悉,太平养老险向保监会报备的《太平盛世团体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为终身年金产品,保险分单明确保险责任至终身。但该公司在其作为投保人、集团内部员工为被保险人的8张保单中,向被保险人个人邮箱发送“2014‘马上赢’员工福利1号保险分单”特别约定,“自扣款次日起满一年后退保,退保金预期为保费的105.6%”。上述保单保费收入合计14763万元,满一年后退保金合计15589万元。在向其他客户销售的保单中,保险人在发送的电子分单上约定满一年后退保,退保金额预期分别为保费的105.5%、105.9%或105.95%。上述保单共计204件,保费收入合计67708万元,满一年后退保金合计70095万元。
经抽查,该公司2014年12月 21日至31日期间承保的1222件团险新契约保单,其中512件保单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改变已备案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涉及险种12个,保费收入合计15865.19万元。
保监会认为,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决定对太平养老险予以10万元罚款。
保监会调查还发现,太平养老险2014年承保的团险保单中,存在非被保险人的父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问题。其中,被保险人年龄小于16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共计 190332人。该公司团险业务承保时,核心系统未设置对未成年人保额限制的校验功能,系统无法自动识别。
保监会认为,上述在投保人非被保险人父母的情况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决定对太平养老险予以 5万元罚款。
(转自经济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