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性保障作用,更加高效、便捷地为广大职工服务,结合衡水实际,在学习借鉴其他地市做法的基础上,对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政策进行如下调整和规范:
一、归集方面
将户籍在衡水市域内的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
提供资料: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出具的本人一年收入明细,城镇个体工商户需另提供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其复印件。
缴存基数:缴存人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缴存比例:16%。
二、提取方面
(一)取消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提取业务。
(二)商业贷款首付款提取
提取条件:借款人商业贷款后,且没有还清的,可办理贷款首付款提取,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提供资料:借款合同、身份证、提取人银行卡等原件及复印件,还款计划表原件。
提取额度:借款合同签订日期以前的公积金个人账户金额,且夫妻双方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
(三)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购房提取父母公积金
提取条件: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不包括离异后未再婚)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已婚子女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不能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
提供资料: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未婚子女户口簿、未婚声明、身份证、提取人银行卡等原件及复印件。另外,所购房屋没有使用贷款的,提取父母公积金按购房提取相关规定执行;办理贷款的,按贷款提取相关规定执行。
提取金额:对未婚子女所购房屋未使用贷款的,按购房提取相关规定提取父母公积金;使用贷款的,按贷款提取相关规定执行。
(四)物业费提取
提取条件:自2015年度起,缴存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度一套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
提供资料:身份证、提取人银行卡等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金额:衡水市区每人每年700元,其他县市每人每年500元,可每年提取一次,也可累计提取。
(五)大病提取
提取条件: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患有重大疾病的,可每年提取一次。适用该政策的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心肌梗塞、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提供资料:县级以上医院相关证明(包括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费用票据或医保出具的报销明细清单)、身份证、婚姻证明、提取人银行卡等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患者个人负担的金额。
三、贷款方面
(一)取消与建行合作的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缴存人可办理组合贷款的业务。
(二)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须提供夫妻双方借款人以外的一名联系人,以便加强贷后管理。
四、其他
(一)2015年8月25日起实施的《衡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实施细则》(衡房金管通字〔2015〕21号)文件中,涉及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停止执行,其他政策不变。
(二)2015年8月25日起实施的《衡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衡房金管通字〔2015〕23号)文件中,涉及的贷款首付款提取、未婚子女购房提取父母公积金、物业费提取业务等相关政策停止执行,其他政策不变。
(三)2015年11月18日实施的《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进行补充调整的通知》(衡房金管通字〔2015〕54号)文件中,涉及的大病提取、已婚子女全额以自有资金购房提取父母公积金、已婚子女贷款购房提取父母公积金业务等相关政策停止执行,其他政策不变。
(四)2016年2月16日实施的《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进行补充调整的通知》(衡房金管通字〔2016〕11号)文件中,涉及的在家庭还贷能力允许的前提下,借款人在公积金购房贷款(装修贷款)未还清情况下,可以办理公积金装修贷款(购房贷款),此项政策停止执行,其他政策不变。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