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宣讲】工伤保险详解

来源:镇巴发布作者:日期:2016-07-23



1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的,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一、参保范围

(一)全县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县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

  二、工伤保险政策依据

  主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汉中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汉中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等政策法规实施。

  三、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政策规定,县社保经办中心认真核定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做到应缴尽缴、应保尽保。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汉中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汉中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汉中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汉中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

  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按照汉人社发〔2016〕29号文件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执行。根据不同程度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依次为:0.2%、0.4%、0.7%、0.9%、1.1%、1.3%、1.6%、1.9%。

  四、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一)工伤认定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职责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到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认定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三)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申办相关事项。

  五、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和待遇申领程序

(一)基金支出项目

1.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和标准的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2.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一至四级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90%、85%、80%、75%的本人工资。

(3)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工资的50%、40%、30%。

(4)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按照《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执行。

(5)辅助器具配置费。伤残职工达到伤残等级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需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后,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3.工亡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

(2)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死亡职工本人工资的40%-30%发放生活补助。

(二)待遇申领程序

1.申领工伤人员伤残待遇须提供以下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表、工伤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填写伤残待遇核定表并盖章、工伤人员须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司法部门裁决书或调解书一份。

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工伤职工须提供解除劳动合同书一份,由工伤职工本人提供身份信息并现场签字确认为准。

2.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程序

(1)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所在用人单位应积极救治,并在3日内用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县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报告。

(2)工伤职工就医一般应到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工伤职工因急诊就医可就近诊疗,待生命体征稳定后再转往协议医疗机构。

(3)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县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指定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就诊转院申请表》,经社保中心核准后方可前往。

(4)工伤职工住院报销须提供以下资料:

工伤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工伤事故备案表、工伤职工登记表、工伤职工住院审批通知单、工伤职工住院病案首页(加盖红章)、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也可)、住院证、出院证、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住院发票原件、住院病人用药明细及费用清单。

(5)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经县社保机构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6)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医疗、身体机能、心理、职业康复的,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医疗(康复)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经社保中心核准后到协议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7)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填写《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社保中心按规定核准,到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

3.申领工亡人员待遇须提供以下资料:

工伤认定书、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医院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户籍注销证明、用人单位赔付死亡人员的补助金领条、赔偿协议。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应是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需另提供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村(居)委会出具的经济状况和生存状况证明书,以及其由工亡人员生前提供生活主要来源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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