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来源:郁南社保作者:日期:2016-06-12

2016年4月19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公布了《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条件、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政策、一次性趸缴政策、办理凭证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并明确新规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通知》,我省城乡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参保。省人社厅负责人认为,《通知》的实施打破了城乡户籍的限制,是推动我省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举措。

参保条件放宽至城乡户籍

《通知》首先明确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范围,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通知》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需要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条件,才能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通知》实施后,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放宽至城乡户籍,只要是“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都可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通知》实施前,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跨市流动就业的,达到退休年龄前,须在户籍地参保缴费。《通知》实施后:“在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进一步打破了省内地区之间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包括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的人员。而本省和外省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外省户籍人员可在粤参保

《通知》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须在户籍地参保,在我省灵活就业的外省户籍人员不具备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

《通知》实施后,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只要是年满55周岁的男士,或年满45周岁的女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我省已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同时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费累计满5年的,就可以在我省的最后参保地参保,进一步打破了省际的区域限制。

大龄人员也可一次性缴费

《通知》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没有一次性缴费的政策。《通知》首次明确了符合一定条件的年龄偏大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一次性缴费。

《通知》实施后,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通知》实施之月(即2016年5月)存在未参保缴费时段,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缴纳从2006年7月1日起至《通知》实施时间止(即2016年5月)未参保时段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最长年限为118个月

对于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含一次性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同时符合《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规定的,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统一各类一次性缴费标准

《通知》实施前,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省出台了一系列一次性缴费政策,包括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早期下乡知青、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各类企业未参保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一次性缴费政策等,然而各类政策的缴费标准不一,在一次性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所需费用并不相同。

《通知》实施后,不同的一次性缴费政策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人账户规模、缴费指数、缴费时效等,均统一按《通知》的标准确定。

也就是说,月缴费工资基数,在规定的范围内,由本人根据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申报。一次性缴费额度=本人的月缴费工资基数×20%×一次性缴费月数,而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缴费时效为60个工作日,超过缴费时效未缴费的,原核定结果自动失效,应重新申请、重新核定。

已参保的大龄人员(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含一次性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可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其基数同样由本人根据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申报,并按年递增5%,缴费比例同样为8%计入个人账户,其余12%计入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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