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保险管理部门经常当被告,并且经常败诉。小编倒是觉得,这其实是件好事,管理部门的审慎态度值得肯定,毕竟他们掌管着保险赔偿的钱袋子。至于拒绝赔偿引发的争议,那也不必多虑,不是还有行政诉讼的救济渠道吗? 经常当被告的社保基金 过去,人们都认为当被告是件不好的事情,败诉更是件丢人的丑事,现在,小编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非也,非也。比如经常当被告的社保基金。
在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件之中,被告是社保基金的占了相当大的一部分,并且还时不时的败诉。但小编觉得我们大家都要为社保基金点个赞。因为他们是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部门,必须要站在公共利益的角度和立场,极其慎重小心地审核各种理赔申请。有的时候,有些事情,基于对事实的认知以及对法律的理解,他们得出结论可能与申请人的意愿大相径庭,进而发生行政争议,被告上法院,这至少可以说明,他们的工作态度是认真负责的,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是令人放心的。此外,这么多的案件也说明平常社保基金的工作负担也是相当沉重的。当然了,从数量上看,社保的案件只是法院审理案件中极小极小的一部分,这更加能够证明,法官的工作负担,已经沉重到无法形容的地步。不好意思跑题了,但小编还是不得不再次强调,现在法官的工作负担真的很重。言归正传。其实也不用担心申请人因为社保基金的审慎而吃亏,因为有法院,有法官,有行政诉讼,有充分的救济渠道和方法。 社保基金有时候也会胜诉 其实,社保基金胜诉的案件并不少,只是我们并没有拿出来分析评判罢了。但这一次的这个案例,很有典型意义,小编觉得有必要让更多的人知道如何处理好自己的权利,怎样避免在类似的理赔申请中陷入被动,蒙受损失。这还是一起关于工伤的行政争议。刘某骑电动车上下班,2014年3月20日中午,刘某被朱某骑的电动车撞倒,导致刘某受伤,交警认定朱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刘某的伤情比较严重,用去医疗费3万多元,经鉴定还构成九级伤残。社保部门很快作出构成工伤的认定,但对于刘某要求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的申请,社保基金却并不认可。问题来了,刘某投了工伤保险,工伤也没有问题,治疗工伤也确实花了3万多,可为什么社保基金不肯赔付呢? 社保基金的理由和依据 社保基金说,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付办法的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刘某遇到了工伤就属于“第三人的原因”,所以刘某在申请先行支付时,必须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刘某说,撞人的朱某确实没有支付医疗费,并且还提供了一份法院的调解书。其中第一条就是关于医疗费的,明确这个费用由刘某另行主张,朱某一次性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28000元,刘某不得以其他理由向朱某主张权利。通过这份调解书可以确认一个事实,刘某向朱某主张赔偿医疗费的讼求,在调解中被其放弃了。或许她认为这部分损失可以通过工伤赔付得到弥补,但事实并非如此。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未能获得工伤医疗费用的赔偿,并非侵权第三人客观上不能给付,不符合由社保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社保基金拒绝其申请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为什么要这样判? 之所以要构建工伤保险的制度,最主要的出发点是减少受到伤害的职工,基于各种因素,无法得到必要赔偿的风险。也就是说,如果损害能够得到赔偿,或者受害人有其他主张权利的渠道和方法,就不需要“触发”保险理赔的机制。关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工伤先行支付的法律规定,就体现了这样的立法精神。法律明确要求先行支付的前提是确认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认第三人。撞伤刘某的第三人虽然没有支付医疗费,但却是因为刘某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对自己赔偿权利的处分而导致结果。这种情形与“第三人不支付”的条件存在着明显而又重大的区别。从文义上看,第三人不支付是指第三人客观上无力支付,或者主观上抗拒支付,但并不包括受害人放弃要求支付。所以,刘某在诉讼中的处分行为是导致其医疗费无法得到先行支付的根本原因。从社保基金的管理角度看,如果他们作出先行支付的决定,事实上很难避免恶意申请理赔的道德风险,也很难防范受害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骗取先行支付的动机。此外,在先行赔付后,社保基金虽然得到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但这无疑加重了社保基金的管理和维护成本。所以,这一次,社保管理机构赢了官司,并且赢得漂漂亮亮,响响当当。封面|孙劲松(江苏法制报副社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