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显示,2010年女性养老保险参保率为50.2%,男性这一比例为51.6%,基本没有性别差异。主要是基于居民身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因与就业无关,降低了就业率较低的广大妇女进入养老保障的门槛,使得女性的参保受益程度高于男性,缩小了养老保险整体覆盖率的性别差异。
中国自2000年正式步入老龄化社会。2014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21242万人,占总人口的15.5%,其中65周岁以上13755万人。
养老保险参保率性别差异缩小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从国有、集体企业,逐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组织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职工从1996年的8758万人增加到2014年的34124万人,其中女性15463万人,覆盖率从1996年的44%上升到2013年的63%;2014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0107万人。
调查显示,2010年女性养老保险参保率为50.2%,男性这一比例为51.6%,基本没有性别差异。2000年女性养老保险参保率仅为11.7%,比男性低3.9个百分点,其中有单位的女性能享受养老保障的比例为58.4%,男性的这一比例为63.9%,存在一定性别差异。1990年女性能够享受到养老退休金的比例为19.8%,比男性低5.3个百分点,性别差异较大。在1990年和2000年的调查中,两性间养老保险参保率存在差异,在2010年的调查中,上述差异明显缩小,主要是基于居民身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因与就业无关,降低了就业率较低的广大妇女进入养老保障的门槛,使得女性的参保受益程度高于男性,缩小了养老保险整体覆盖率的性别差异。
三次调查均显示,被调查者受教育程度越高,养老保险参保率越高,性别差距缩小,主要是受教育程度较高的被调查者集中于保障较好的单位,这些单位在提供保障的政策上没有性别差异。由于女性整体的受教育程度低于男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养老保障参保率男高女低的格局。2010年,小学及以下女性参保率比男性低6.5个百分点。2000年,各个受教育阶段的养老保险比例都存在一定的性别差异,高中和中专学历的女性有养老保险的比例均比男性低了近10个百分点。1990年,中专以上受教育程度女性的养老保险享有率高于同等受教育程度的男性,但由于小学及以下人群所占比例达到53.6%(女性63.0%),所以总体参保率女性依然低于男性,存在明显性别差异。
三次调查还显示,不同所有制单位提供养老保险的差距较大,同类所有制单位内部养老保险参保的性别差异不明显。但两性在不同所有制单位的比例存在差异,女性更多集中于参保率较低的单位,男性更多地就职于参保率高的单位,导致总体参保率存在性别差异。
养老保险参保率的城乡差异大于性别差异
对于城镇被调查者来说,1990年女性养老保险参保率最高,达到83.9%,甚至高于2010年的73.3%,比2000年的41.8%高出42.1个百分点。主要是1990年时被调查者户籍与就业地基本一致,流动人口较少,城市劳动者基本为当地就业人员,而且市场经济发展尚不深入,单位在很大程度上承担着社会保障责任,所以有单位的劳动者可获得的保障较高;2000年调查时,国企改革,国有单位比例大幅降低,民营、私营以及合资企业大量出现,流动人员快速增加,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没有跟上,大部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等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能够享有养老保障的职工减少,导致参保率较低,而居民养老保险尚未启动。2010年调查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完善,养老保障覆盖了更多的人口。
由于长期受二元经济影响,中国农村人口获取保障的能力低于城镇人口,城镇养老保险参保率的性别差异大于农村的性别差异,而城乡差异远大于性别差异。2010年城镇女性参保率高出农村女性41.8个百分点,仅比城镇男性低2.6个百分点;2000年城镇女性参保率高出农村女性40.1个百分点,比城镇男性低9.0个百分点;1990年城镇女性参保率高出农村女性78.4个百分点,比城镇男性低6.0个百分点。
养老保障水平的性别差异依然明显
养老保险类型存在性别差异,体现出保障水平的性别差异。我国的养老保险因为制度设计的差异,不同养老保险类型在保障水平上存在明显的差异。2010年底,全国企业参保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1362元/月,国家新农保试点待遇人均58元/月。2014年底,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2061元/月,全国城乡居民人均养老金为90元/月。2010年调查显示,女性享有保障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的比例低于男性6.7个百分点;而享有保障水平较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比例高出男性6.5个百分点。
养老经济来源存在性别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保障水平的性别差异。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作用明显,成为人们未来养老依靠的主要来源。城乡养老保险的差异进一步影响到人们未来养老经济来源选择的性别差异。城镇男性更多地选择社会养老和个人养老,占到81%,女性为76.7%;相较于男性,女性更多地依赖家庭,选择家人供养的女性比例(7.1%)高于男性(2.7%);在没有养老保险的人群中,这一差异更加明显,20.9%的女性选择家人供养,比男性的9.2%高出11.7个百分点。在农村,家庭养老仍是主要选择,26.0%的农村居民选择家人供养,分性别来看,女性更依赖家人供养,占到29.1%,比男性高6.0个百分点;多子女妇女中近一半选择家人供养,只有13.9%的人选择养老保险金或者商业保险。
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本身是中立、没有性别倾向的,但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民工养老保险都采用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关联的统账结合模式,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2015年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合并,合并前待遇水平与工作年限和离退休前工资相关,养老保障与职业和就业时间密切相关,使得承担更多家务劳动、易因家庭需要离开职场的女性将职业上的弱势带进养老保险。男女不同龄退休,女性工作时间短、退休前收入较低,职业行业的性别歧视造成女性工作期间收入低,女性因高职业中断率更多就职于非正规行业,收入更低等,都导致女性养老金比男性低,获得的保障较差。这也是同职业中两性间养老保险差异不明显,但却有着总体差异的根本原因所在,无论参保率还是保障水平,女性都比男性低。
在社会快速稳定发展的同时,保障老年人的正常生活是政府应尽的责任。社会养老保障应充分发挥保障老年人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基本作用,但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因缺乏性别视角,强化了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养老金收益与缴费相关联,增强了劳动的正向分配,劳动力市场的性别差异在养老保障实践中进一步凸显,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保障水平的性别差异。因此,一方面要实现全民保障,另一方面要关注并逐渐消除养老保险中的性别差异,提高女性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缩小男女进入养老保障时的差距,比如打破职业行业性别隔离,或者重新修订养老保障制度,削弱养老保险与就业的关联性。体现“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共享发展”理念,使男女共同分享社会发展成果,更好地解决老年女性贫困化问题,促进男女平等与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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