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小姐跳槽到一家公司不到一个月,就因病住院接受手术。然而,由于此时公司尚未为她办妥社保登记手续,4万多元的医疗费余小姐不得不全部自理。余小姐认为公司没有及时办理社保,应当承担这笔医疗费,而公司却认为企业已在法律规定的30日内为员工办理了社保登记,因而没有过错,不应担责。近日,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公司应支付余小姐医疗费中医保可报销部分2.5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