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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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参保单位:
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每个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为进一步保障用人单位员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权益,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泉政[2015]7号)和《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泉人社[2015]199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16年8月1日起,办理生育保险增减员等相关业务需到石狮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窗口办理(地址:石狮市金盛路人力资源大厦二楼)。
2、自2016年8月1日起,办理医疗保险新增、变动、减员等业务时,应同时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办理生育保险新增、变动、减员等业务时,应同时应办理医疗保险相关业务。
3、请各参保单位认真比对本单位员工参加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名单,如出现参加两个险种名单不一致的,请于2016年9月20日前到石狮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变更业务,以确保参加两个险种的参保人员一致。
4、自2016年10月1日起医保系统将自动把参保单位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进行整合,实现两险同步参保缴费。
石狮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6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