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2014-2016年度北京市
农业技术推广奖推荐评审工作的函
京政农函〔2016〕24号
郊区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凝聚都市型现代农业“调转节”的科技推广力量,奖励在本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根据《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办法》(京政农发〔2004〕19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市农委、市人力社保局决定开展“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以下简称“市农技推广奖”)的推荐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和名额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农技术推广、科研、教学部门(单位)、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取得的优秀农业技术推广成果。成果须在本市或京津冀行政区域内实施,对促进北京都市型和现代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形式创新拓展、综合生产能力提升和产业化发展,以及农民收入增加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改善等方面成效显著。
“市农技推广奖”设一、二、三等奖。本次拟表彰奖励的一等奖原则上不超过15项,二等奖原则上不超过25项,三等奖原则上不超过40项。
二、申报条件
申报“市农技推广奖”的农业技术推广成果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1.开展了必要的试验、示范工作,至少经过3年较大规模的推广应用,证明其有效、可行。
2.本次申报成果完成时间应为2013年9月1日-2016年8月31日。
3.推广或创新技术中的有关物化新成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农产品质量符合地方、行业或国家标准。
5.无重复报奖内容。
6.成果无争议,知识产权明晰。
7.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不存在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情况。
三、工作组织
市农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成立“市农技推广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农技推广奖”的奖励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办公室。专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办公室设在市农委。
四、工作程序
(一)推荐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农技术推广、科研、教学部门(单位)、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申报成果须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按照行政隶属或属地管理关系进行审核推荐:
1.中央在京涉农技术推广、教学、科研机构。
2.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科研、教学单位机构和国有企业。
3.各区农委。
4.评审办公室认可的其它组织。
推荐成果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二)评审
1.评审办公室对申报成果进行形式审查。
2.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本专业候选成果进行初审,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做出专业评审委员会初审意见。
3.对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开展异议处理工作,公示期为30天。
4.评审委员会对初审结果和成果异议处理意见进行复评,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做出评审意见,拟定表彰名单。
(三)表彰奖励
评审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奖励名单,由市农委、市人力社保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向成果主要完成组织和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向主要完成人颁发奖金。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申报“市农技推广奖”的成果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3)。
2.成果示范、推广工作总结、技术总结。
3.推广或创新技术中有关物化成果的合法性证明材料。
4.推广成果所生产的农产品质量符合地方、行业或国家标准的合法性证明材料。
5.成果验收、鉴定或成果评价意见。
6.成果应用证明。
7.成果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报告(含计算过程)。
8.其它附件(包括:成果所依托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复印件,成果推广过程中形成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技术操作规程,成果推广实施方案,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书籍,获得的知识产权、科技奖励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二)受理
1.以上材料,除完成人、鉴定委员、领导等签字外,均须用A4纸(正反面)打印,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全套材料一式三份。申报成果简介(见附件4)三十份,正反打印。所有成果材料以及电子版均由各推荐单位汇总后统一报送,同时报送申报成果汇总表(见附件5)(含电子版)、公示文件(见附件6)各一份。
2.请各推荐单位于2016年8月31日前将全部材料统一报送至北京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办公室(北京农科大厦A座1505房间),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2014-2016年度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及评审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关于申报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的说明
3.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申报书
4.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申报成果简介
5.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申报成果汇总表
6.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成果公示说明
7.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初评成果异议书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30日
(联系人:颜志辉 83979192;吴琼51503231、51503232。以上附件可通过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网站www.bjnw.gov.cn“通知通告”栏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