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由于广大职工购房需求旺盛,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增长迅猛,导致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紧张。为了确保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平稳、安全开展,保障广大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根据《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榕公积金管委[2014]5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榕公积金管委[2016]2号)有关规定,我中心决定于2016年7月12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制度,同时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下简称“贴息贷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贷款发放轮候制度和贴息贷款的概念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制度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在住房公积金资金支出高于收入时期,因贷款无法按时发放而执行轮候发放的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流动性出现紧张时,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转由受托银行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其产生的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之间的利息差由住房公积金中心向受托银行补贴的贷款方式。由于信息系统原因,目前可办理贴息贷款业务的受托银行为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
在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并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期间,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或纳入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的借款人,如果选择贴息贷款则不需要进行贷款发放轮候,其公积金贷款额度享受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可办理委托冲还贷业务。
二、贷款发放轮候制度和贴息贷款的执行时间
2016年7月12日起执行贷款发放轮候制度,同时开展贴息贷款业务。即2016年7月12日(含)以后办结抵押登记手续的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按照其在属地房屋登记部门办结抵押登记手续的时间先后顺序实施轮候。
2016年7月12日以前办结抵押登记手续的公积金贷款,视为存量贷款,拟于2016年8月12日前发放完毕。
当个贷使用率稳定回落至90%后,我中心将适时终止贷款发放轮候制度与贴息贷款,具体时间另行公告。
三、贷款发放轮候操作办法
我中心各管理部将按照当地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贷款申请人所提供抵押物的抵押权登记证的办结时间,以及住房公积金收支结余情况与贷款办理进度,制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贷款发放先后顺序。
我们将秉持“马上服务、高效服务、温馨服务、规范服务”的理念,竭力为广大职工提供优质的住房公积金服务。欢迎广大职工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有了你们的参与,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一定会越办越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