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是指为了减轻职工家属因办丧事而增加的经济负担,给予的一次性补助。抚恤金是指为了保证由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因供养人死亡而断绝生活来源,给予的基本生活费用。
我国政府一直重视遗属的养老保险待遇。《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此都有规定,明确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改革开放以来,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基本养老金,对遗属待遇一直未作新的统一规定。实践中,各地出台了一些政策办法,但存在支付条件不一致、发放标准和待遇水平差异较大、交付渠道不同等问题,亟须进行规范。《社会保险法》作出上述规定,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利益和统一政策。
2、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
在职人员死亡待遇
根据豫人社养老〔2013〕44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1)丧葬补助金:3个月参保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
(2)抚恤金: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退休(含退职)人员死亡待遇
根据豫劳社养老〔2007〕36号和豫人社养老〔2013〕44号文件规定,参保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
(1)丧葬补助费: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2)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遗属及供养亲属待遇
根据豫人社养老〔2013〕44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项目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我省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的遗属生活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自《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起予以取消。《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发放的遗属生活补助费暂时予以保留,继续由原支付渠道按月发放,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再进行清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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