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2012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并医险中心字〔2012〕89号
各县(市、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参保单位、职工缴纳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下称三项保险)工资基数的申报和核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9903元(此数据依申请公开),月平均工资为3325元。根据并政发〔2000〕69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参加三项保险职工本人2011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2011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1995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高于2011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9976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在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时以此为据。
二、根据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劳社办发〔2009〕20号)文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1995元/月核定。灵活就业人员的大病医疗保险费(目前为每人每年96元)从个人帐户中予以划拨缴纳。
三、根据《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劳社医发〔2006〕76号)文件规定,单独按照农民工参保办法立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工资基数按实际申报,但不得低于3325元/月,不得高于9976元/月。
各县(市、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各参保单位,要严格按照太原市的统一政策认真做好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申报、转换工作,确保三项保险基金的按时足额征缴。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