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持您的“医疗保险门诊病历本”和医保卡到定点医院住院。
(2)预付一定押金(医院视您的病情而定)。
(3)您须在住院三日之内将“医疗保险门诊病历本”和医保卡交给所住医院的医保科,否则不能在医院结算,影响您的报销。
(4)请您根据医院提供的“住院一日清单”核对自己每日的费用,核对无误后签字。
(5)出院时,请您先对医院出具的医疗费明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签字。
(6)如果您所在单位不欠缴医保费用,您只需凭您的医保卡结清住院费用中自费和需个人自负部分,医保卡不足部分用现金结算。其余部分由市医保中心定期与医院直接结算。
(7)如果您所在单位欠缴医保费,您需要先垫付全部费用,等您的单位缴清医保费后,请持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结算单费用明细、医保专用票据到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住院费用。
(8)如果您因为医保卡丢失、损坏、新参保未发医保卡等情况无法划IC卡住院时,需于住院三天内在定点医院填写“衡水市城镇职工住院登记表”,报医保中心稽核监督科备案。经医保中心核实无误后,出院持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出院结算单、费用明细来医保中心办理报销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