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如何结算和报销转院费用?

来源:衡水市医保中心作者:日期:2016-06-06

1、转院治疗的参保职工出院时,由所住医院医保科填写《转诊转院证明》,加盖医院医保章。
2、转院的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于出院后3日内,由用人单位凭转诊转院审批表(个人留存联)、转诊转院证明(单位盖章)、全部明细病历资料(门诊处方、检查报告单等)、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章)、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据(机打票据)、医疗费用明细(加盖医院章)等到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3、符合医保政策及各项转院规定的费用,医保中心将及时进行审核报销工作。未经审批私自转诊或发生在非转往医院的费用以及经调查与本次转诊转院治疗无关的费用,统筹基金均不予支付。
4、连续转院超过2个月的职工,应每2个月结算一次费用,并于结算后3日内持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转诊转院证明》、《转诊转院审批表》(个人留存联)到医保中心申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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