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试行)

来源:衡水市医保中心作者:日期:2016-06-06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衡水湖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满足城镇居民对门诊医疗保障的迫切需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衡发【2009】1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衡水市医药卫生体制重点改革工作的通知》(衡政办【2009】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凡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都可同时享受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
第三条、全市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学校医务室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经审定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本着“自愿、就近、便捷”的原则,在规定的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学校医务室)范围内选择一家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一个结算年度内不做变更。居民使用门诊统筹基金治疗时,必须在本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转诊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应予以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转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参保人员未选定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得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第五条、门诊统筹筹资标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征缴的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按每年每人60元的标准建立门诊统筹基金。
第六条、门诊统筹支付范围: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相同。
第七条、参保居民可持医疗保险病历本和IC卡,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消费。门诊统筹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60元。60元以内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负。参保居民当年未消费或消费不足60元的,不再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八条、参保居民异地就医消费的,可持结算单和处方交原参保登记单位,由参保登记单位统一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第九条、本办法所指结算年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相同。
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市、县(市)为统筹单位,由市本级、县(市)两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同步启动,同步推进。桃城区、开发区参加市本级统筹。
第十一条、门诊统筹标准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及节余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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