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肖泽军||11个问题,让你全面了解“工伤保险”

来源:上海公司法律顾问作者:日期:201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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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旅游受伤能算工伤?

  劳动者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的是否构成工伤,需要看旅游活动的发起、参与等过程,是否都是由用人单位进行组织管理。公司组织旅游并承担旅游费用,在旅游过程中的活动也都是由公司安排,并且旅游的目的也是为了激励员工,将集体活动作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所以,这种由用人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可以被认定为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而员工在旅游中因为工作安排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单位聚餐送同事回家遇车祸

  公司组织员工聚餐,并且要求员工必须参加,这就将公司的安排与员工之间私自邀约活动进行了区别。而当事人送同事回家的行为,也是由用人单位进行安排,如此一来,当事人就不仅仅是“顺路”送人,而是完成工作任务。所以本案中的当事人是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也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以上两个案例表面上虽然不是在我们熟知的“工作时间”内发生的,看起来也不像是“工作原因”,但是仍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对劳动者受伤是否因完成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进行分析,进而判断其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3.为了工作跟同事打起来因此“挂彩”能算工伤吗?

  看似是由于员工之间的打架行为,而受到伤害,但实际上当事人在公司属于管理人员,其工作过程中本身就具有管理职责。当事人与其他员工的冲突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所以可以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况。

  4.退休后检查出职业病这该咋办?

  劳动者虽然已退休,看似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主体的认定,但职业病有其特殊性。劳动者在离职后并未继续从事有职业病危险的其他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所以,本案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哪些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内退(下岗)职工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各类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必须整体性参保,将全部职工纳入参保范围,不得将内退(下岗)等。

  职工剔除有选择性地参保。内退(下岗)职工仍与原单位保留着劳动关系,属于单位在职职工,原单位必须将其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职工在多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如何参保?  

答: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时,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四、用人单位实行租赁、承包经营后工伤保险责任如何界定?  

答:用人单位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租赁、承包给有法人资格一方生产经营的,应当由租赁、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租赁、承包给不具有法人资格一方生产经营的,由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五、用人单位如何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工伤保险费应当由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七、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的第一责任是什么?  

答: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的第一责任是对发生工伤的职工采取有效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八、工伤职工应当去哪些医院治疗工伤?  

答:工伤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的选择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工伤职工需转到非工伤保险协议医院治疗或到外地就医的,应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否则其工伤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2)职工患职业病属治疗职业病范围内的疾病应当到指定的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治疗。需转入其它医疗机构治疗的,由职业病防治机构提出意见,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治疗。

九、用人单位在什么时间进行工伤认定?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其中:市属以上用人单位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向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组织工伤认定调查,并提出认定意见,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

十、用人单位在什么时间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答: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在进行了工伤认定之后,就可以依据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到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

十一、工伤职工在什么时间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答: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待工伤职工医疗期满、伤情稳定后,就可以到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工伤职工申请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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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智飞微信通-小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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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泽军律师毕业于上海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民商法专业方向),自2001年11月起先后在原上海市华达律师事务所、上海林莉华律师事务所工作,现任上海林莉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专职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

  主要从事投资并购、房地产项目开发、工程建设、破产清算、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法律顾问等领域的专项法律服务及相关诉讼仲裁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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