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下午,西安市房管局举行《西安市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闻发布会。此次出台的“楼十条”包括简化行政审批、优化建设环境等十个方面三十条意见。
西安房产新政“楼十条”出台
此次“楼十条”包括简化行政审批、优化建设环境、支持在建项目建设、遗留问题处理、用地管控、支持住房消费、活跃二手房市场、促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提升住房品质和夯实工作责任等十个方面三十条意见。
在简化行政审批方面,意见指出,在收到建设单位关于用地规划条件的申请后,市、区(县)、开发区规划主管部门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出具用地规划条件及控制性规划指标(含交通影响评价初步意见)。
另外,对已供地未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房地产项目,和确需变更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或投资企业的棚改项目审批程序都做了简化。
全面清理建设中不合理收费
《意见》在优化建设环境方面指出,要求全面清理房地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不合理收费。水、电、气、暖等市政配套建设单位在经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只收费,不服务。除依法依规设立的以外,取消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楼建设等环节交纳的各类监管资金和保证金。
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若干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6〕31号)的要求,缩短项目备案、工程招投标、建筑垃圾(渣土)清运等手续审批时限。适时修正建筑垃圾(渣土)清运管理办法,合理减少禁运期,扩大白天及夜间的运输范围,出台全市建筑垃圾(渣土)清运指导价。
除此之外,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再实物配建廉租房,统一按现行标准的50%缴纳易地配建费。
下调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意见》指出,下调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其中普通住宅下调至1%;非普通住宅下调至1.5%;商业、办公、车库等下调至2%。对列入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经审核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住宅部分,可在履行核准备案后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经土地增值税清算,增值率未达到20%的普通住宅所预缴土地增值税予以返还。
经建设部门审批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期缴纳城市配套费(不包括地铁专项基金和热力、天然气公网建设资金),先行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延期缴纳时限为一年。
要求加快遗留问题处理
《意见》要求,加快遗留问题处理,其中,对已经规划许可,2015年5月1日前已施工至正负零以上(含正负零)且主体结构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房地产项目,按照2015年5月1日前施行的最新规范进行消防审核及验收。
因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进度而影响水、气、暖等市政配套报建的项目,由所在区县、开发区审核并出具证明函件后,各水、气、暖等市政配套单位予以受理建设申请,先收取水、气、暖等当次报建涉及总费用的50%,并立即组织实施。剩余费用在配套项目完工投入前缴清。
库存消化周期超18个月暂停用地供应
记者了解到,《意见》指出,要建立去库存与项目用地供应的联动机制。房管部门要定期将各区县、各开发区各类房屋存量情况通报国土部门。对库存消化周期超过18个月的区县、开发区,暂停用地供应;超过12个月低于18个月的,适当减少用地供应。
对于棚(城)改、保障房项目用地,国土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供应计划,项目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快征迁进度,确保项目开工建设。
购买落户优惠政策时限延长一年
《意见》全面推行和放开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全国异地贷款。支持有意愿的农民工等农业转移人口在西安市购房。将长期在我市生活居住和就业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体系。对连续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即可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对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申请贷款购房的,可根据购房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给予首套房信贷优惠政策。
记者了解到,根据“楼十条”第二十二条显示,非西安市户籍的居民在西安市购买落户的优惠政策时限由2016年12月31日截至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同时,就“城市居民、农民工等保障家庭承租社会房源”方面,《意见》指出,在公租房实物配租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农民工等保障家庭在承租社会房源时,按照每平米5元的标准(补贴面积不超过60m2)给予租金补贴。
“楼十条”出台有四大意义
陕西省房地产研究会会长、教授王圣学表示,此次新出台的“楼十条”是在西安之前出台的“房九条”、“棚八条”和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出台的,具有四大意义。一是加快西安房地产去库存的速度。二是改善西安投资环境,吸引投资商、开发商继续来西安。三是简化行政办事程序,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四是增强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对西安房地产市场的信心。
西安房产“楼十条”的出台,对房价影响大吗?陕西省房地产研究会会长、教授王圣学认为,从这次出台的“楼十条”来看,是潜在的去库存。因为造成房价高有多重原因,新政的出台对西安房价影响不大。